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政策,深圳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合并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并实施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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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整合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再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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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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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按原生育保险与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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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费 :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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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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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如2023年为38,892元),下限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如2023年为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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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仍为原生育保险与医保比例之和(如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
三、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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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不再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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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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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生育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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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之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系统将自动补缴历史费用,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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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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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合并后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便利职工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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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若遇政策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等细节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深圳生育医疗与生育保险已合并为“一险两用”,职工无需重复缴费,待遇保障水平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