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相关政策和流程说明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规定,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以下情形(均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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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实际缴费年限 :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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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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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 :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知青工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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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现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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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004年12月参保年限 :在此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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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基准 :以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建立时间为分界点,建立前的工龄(如1993年3月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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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规则 :2004年12月31日前后的工龄需分段计算,之后参保的年限仅计实际缴费年限。
三、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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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交材料 :参保单位需在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参保人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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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审核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档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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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确认 :对不足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需在次月到经办机构确认是否补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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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年限折算 :在本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年限,可按12.5%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不足整月向上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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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提供身份证件、人事档案等,部分情况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
五、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依据《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官方文件制定。
建议办理人员提前联系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具体材料要求及办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