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大病救助政策报销规定如下:
一、报销范围
-
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含门诊特定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
门诊特定疾病
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等20余种重大疾病。
二、报销比例与标准
-
普通人群
-
起付线 :1.8万元(2025年调整后)
-
分段报销比例 :
-
1.8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60%
-
10万元—20万元:65%
-
20万元—30万元:70%
-
超过30万元部分:80%
-
-
年度支付限额 :30万元
-
-
特殊人群
-
困难群体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起付线降低50%
-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如一档缴费比例由60%提高到65%)
-
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罕见病患者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统一起付线2万元,按上述比例报销
-
三、其他保障措施
-
民政医疗救助基金
二次补偿后,困难群众可获得额外比例救助(如门诊统筹65%、二级医院75%-80%),总报销比例可达90%。
-
住院救助
-
减免住院押金
-
提供预付资金
-
直接救助合规费用超过家庭负担部分
-
四、政策调整说明
-
起付线降低 :2025年调整至1.8万元,降低50%
-
报销比例提高 :一档缴费人群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档由50%提高到55%
-
年度限额动态调整 :部分城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调整至40万元
五、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
-
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参保
-
年度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
-
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如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
以上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