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
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主要是 社保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 。具体而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是作为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社保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国家医保局的鼓励和政策推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经或正在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简化了发放流程,提高了效率。
例如,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全部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湖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16个省份也部分实现了这一政策。
这种直接发放至个人的做法不仅保障了女性的权益,也减少了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克扣问题,使参保女职工能够更便捷、更快速地享受到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