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起源和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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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起源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通用性国际规范,提出津贴应不低于原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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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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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探索阶段 :1952年对《保护生育公约》的修订中,明确生育津贴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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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时间 :中国境内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于 1979年 ,但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和管理规范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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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生育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保险费,职工无需缴费。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以30天为基数折算,并从分娩或手术当月开始计发。
总结 :生育津贴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理念可追溯至1952年国际公约,但中国现行制度始于1979年,而全面规范则体现在2019年后的社保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