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 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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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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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 城镇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 :
- 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员工基本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政策参加城镇员工基本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 城乡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 :
-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建议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及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医保权益的连续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