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 报销比例 :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为60%。
- 报销限额 :
- 重大疾病住院限额为9.6万元。
- 起付线 :
- 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2000元以下部分不予结付,2000元至9.6万元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结付,9.6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照55%比例予以结付。
- 个人承担费用 :
- 结付后,医保基金不予结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 处方笺要求 :
- 需要提供处方笺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量、用法、用时等信息。
- 特殊病种范围 :
- 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肺结核、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12种。
- 大病支付范围 :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 特殊病和慢性病备案 :
- 特殊门诊定点范围限市内所有开展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异地就医 :
- 参保人员同一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内就诊,可自主选择2家经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公示的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转至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医疗费用可以跨区域异地直接刷卡结算。
- 药品和医疗服务 :
- 所使用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特殊病种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