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工医保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一、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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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300%。低于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按300%缴纳。灵活就业在职人员,2025年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自2026年1月起,可按7%(不建立个人账户)或9%的比例缴纳(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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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不足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以实际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2025年补缴标准为该基数的5%;自2026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
二、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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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统筹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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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待遇:实行单建统筹的在职人员无个人账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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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制度:因单位欠费不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单位欠费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补缴本人自2003年1月起至退休月的未缴费年限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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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不同险种和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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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财政专户:全市设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暂存的医疗保险转移收入、违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于月底前全部上解至市级收入户后统一划入财政专户。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市本级所需基金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日照职工医保自2004年起实施,涉及多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缴费、待遇及基金管理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