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年份,需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的关系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主要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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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1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其工龄可全部认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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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其工作年限属于 视同缴费年限 ;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需参保缴费后方可计入缴费年限。
二、地区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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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早的地区 (如1992年或1993年):视同缴费年限从 参加工作时间 算起,直至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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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晚的地区 (如1996年):同样以 参加工作时间 为起点,但需注意 档案材料 的完整性。
三、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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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军龄可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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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改革前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需参保缴费。
四、计算示例
若某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当地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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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1985年1月至1992年1月,共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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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地改革时间为1996年,则1992年1月后的工龄需缴费后计入缴费年限。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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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 档案记载 为准,存在争议时需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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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省份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年份普遍为1992年1月1日 ,但具体以参保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