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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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多数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 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尤其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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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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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 水利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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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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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权限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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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级与区域 :根据项目规模、影响范围及水土流失风险等级确定审批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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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 :县级部门负责一般项目,省级部门负责重大或跨区域项目。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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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需同步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可能涉及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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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编制或未获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信息综合了《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际审批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