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分界年限为 1978年12月31日 。具体分界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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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全部计算为 视同缴费年限 ,直至1979年1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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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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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固定工 :按省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1988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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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岗职工 :1987年1月1日参保并缴费的,1986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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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公司固定工 :1987年1月1日参保的,1986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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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该时段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需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再享受视同缴费待遇。
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分界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分界年限为 1996年1月1日 ,与养老保险一致。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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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的人员,其连续工龄不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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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工龄可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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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 :因单位未缴或欠缴导致的缴费中断,不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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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其再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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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 :入伍前为农村户口的,退伍后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计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标准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政府部门的解释,适用于2025年4月15日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