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的全称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依法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全称和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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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与性质
全称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属于 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通常由 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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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该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且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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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调解、裁决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的 法定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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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隶属于设立该委员会的人民政府,例如河北省设有省级、市级及县级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不同层级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部门的全称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核心机构,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