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其他条款
-
缴费方式与期限
支持趸交、10年、20年缴费方式,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现金价值
-
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合同终止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如第3年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315元)。
-
重大疾病或身故给付后,合同终止,不退还现金价值。
-
-
红利分配
保险公司可能根据经营情况返还部分利润作为红利,但属于可选权益,非强制。
三、免责条款
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战争、核辐射等20种情形。
四、理赔流程
-
报案:提供保单、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
-
审核:保险公司审核资料,可能要求补充调查。
-
赔付:审核通过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以上条款综合了中国人寿官方文件及权威平台信息,具体以实际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