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综合了多个版本的信息整理如下:
一、保险合同构成
由保险单、投保单、健康声明书、批注、附加批单等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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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复效后180日内确诊合同约定的20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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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包括疾病或意外),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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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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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生效对应日,按已缴保费(不计利息)给付,合同终止。
三、责任免除
包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犯罪/吸毒、战争等20种情形,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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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期限
70周岁生效对应日终止,保障范围覆盖重大疾病、身故、高残及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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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险期间
十年/二十年两种选择,但需确保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合同终止。
五、缴费方式
支持趸交、年交、半年交,具体费率根据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六、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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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10天内可无息退保,退还已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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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时可申请退还现金价值(如满期、退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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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隐瞒或欺诈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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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指定 :可指定1-2人,未指定则按相等份额分配。
七、附加保障
部分产品可选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等,需额外付费。
以上条款综合了定期寿险与重大疾病保险功能,适合6个月-65周岁人群,具体细则以保险公司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