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全部计入
关于安徽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主要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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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龄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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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招工的集体企业工龄
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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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后的劳动合同工龄
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含统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调入人员等)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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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年限(含制度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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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正后的工龄
临时工被正式职工录取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
二、关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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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不涉及个人缴费,因此不存在缴费基数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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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关系
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由单位和个人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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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认定时需提供招工表、转正表、工资单等材料。
三、政策依据与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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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安徽省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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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建议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如马鞍山市医保局0555-7167668)获取最新政策细则。
以上信息综合了官方文件及权威平台内容,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