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医用耗材的有效期和失效期标志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通过包装标识明确体现,具体如下:
一、有效期与失效期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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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指医疗器械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时间范围,通常以月或年表示(如“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或“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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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期
是使用期限的终止点,超过该时间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保证。失效期的计算需考虑生产日期、原料有效期及使用条件。
二、包装标签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包装标签需明确标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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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或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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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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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到日:例如“2025年2月27日”(表示可使用至该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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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到月:例如“2025年11月”(表示可使用至该月前一个月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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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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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与失效期的关系
生产日期与失效期并非必然重合。失效期由生产时原料有效期、使用条件等因素共同决定,可能早于或等于标注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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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要求
医疗器械需在有效期内使用,但需定期评估其性能衰减情况,确保仍在可接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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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对于使用期限短或性能易受环境影响的器械(如消毒剂、无菌液体),需标注“开启后24小时有效”等警示信息。
四、示例标注方式
标签内容 | 示例(失效期标注到月) | 示例(失效期标注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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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 | 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
通过规范标注,可有效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因日期错误导致的使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