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
关于强制执行后法院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一、执行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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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效为两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 两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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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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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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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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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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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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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法院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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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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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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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义务承担人 :执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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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执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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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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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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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与执行启动时间区分
时效期间是限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而非法院主动停止执行的依据。即使超过两年,只要法院已立案,仍会持续执行直至债权实现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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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持续性
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不因时间延长而自动终止,需依赖可供执行财产或法定情形。
法院不会因超过两年时效而主动停止执行 ,但超过时效后需通过诉讼程序重新申请,且执行本身有六个月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