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慢病定点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签订协议管理三年以上 :定点医药机构需签订协议管理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在协议管理有效期内,能够提供独立办理门诊慢特病业务的服务场所,以及门诊慢特病所需药物的供应保障。
-
绩效考核要求 :
-
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评估结果应为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
-
定点零售药店的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评估结果应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
- 执业医师要求 :
-
每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应至少有2名以上执业医师。
-
执业医师的注册执业范围应与提供门诊慢特病诊疗服务范围相符合。
-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且医师的第一注册地须在本医疗机构。
-
非在编执业医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基金监督管理 :
-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基金监督管理要求,完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近三年未发现欺诈骗保行为。
- 信用评价管理 :
- 已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评级结果须为C级及以上等级。
- 药品采购政策 :
-
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须参加并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诺参加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并按要求优先配备销售集采中选药品。
- 其他要求 :
- 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提供I类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但既往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信息化改造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Ⅰ类和(或)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定点零售药店。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定点药店能够提供高质量的门诊慢特病治疗服务,并且具有良好的管理和运营水平。建议有意申请的药店仔细对照这些条件,确保自身符合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