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任主体为 生产建设单位 ,具体职责和规定如下:
一、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实施的主体,需对水土流失防治负总责。
二、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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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主体资格
需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且编制单位需取得甲、乙、丙级资格证书,对应承担不同规模项目的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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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
包括水土流失调查、预防和治理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三、审批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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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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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批立项项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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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批立项项目由省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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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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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需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投资完成情况、运行维护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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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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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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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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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依法编制或验收合格即开工建设的,需限期整改并承担罚款等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的核心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其需依法履行编制、审批、验收及后期管理的全流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