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起源和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早期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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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国际公约
《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通用性规范,但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未涉及具体国家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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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中国初步建立
中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制度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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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56天产假,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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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改革实施
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明确城镇企业按工资总额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但未实现全国统一。
三、合并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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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制度整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统一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等,但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仍参照原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四、现行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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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与待遇关系 :生育保险需连续缴纳满12个月且生育前一个月仍在缴费,待遇从分娩后一个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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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内容 :包括生育津贴(通常为原工资的70%-100%)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总结
生育保险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制度以2019年合并实施为标志,实现了与职工医保的统一管理,但生育津贴的生效时间仍以实际缴费满12个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