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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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手段、结果等有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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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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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明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能够认定犯罪性质、情节及刑事责任。
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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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作与移送
需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案件需上级检察院审查,应先移至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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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保障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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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程序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需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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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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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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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等)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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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或长期潜逃等情形,可中止或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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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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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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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够刑事处罚的,需终止对其他人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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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四、辩护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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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要求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需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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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但需调查身份。
以上条款综合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