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视巡察结束后的资料移交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移交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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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巡察组需在每轮巡察工作(含回访等)结束 一个月内 完成材料立卷归档并移交巡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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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如需延长,需报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移交材料内容
需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完整、规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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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文件 :巡察工作方案(含电子档)、巡察组组长动员讲话、被巡察单位汇报材料及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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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记录 :个别谈话提纲及记录(原始稿和整理稿)、专题材料(如重要文件复印件、问题线索清单)、阶段性汇报材料、信访件及问题线索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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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 :巡察工作数据统计表等辅助性材料。
三、移交程序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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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把关 :巡察组需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证据充分、事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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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装订 :材料需按档案管理规范装订成册,形成完整档案盒(如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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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登记 :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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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机制 :相关单位需在3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
四、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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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存 :巡视档案需按中央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存,确保可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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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利用 :建立档案检索机制,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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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移交前需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
若未按时移交或材料不规范,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巡视巡察成果得到有效转化,推动问题整改和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