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并非所有反映的问题,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筛选和核实的问题。根据相关规范和实务操作要求,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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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的界定
巡察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需通过巡察谈话、来信来电来访、巡察抽查等方式获取,并需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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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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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般性缺点、不足的反映,如工作方法不当、经验不足等, 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 ,但可纳入巡察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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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问题、个人诉求等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需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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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的审核与移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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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严格审核线索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和事实清晰性,确保有初步核实依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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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校领导的问题线索需直报巡察组长后密封移送学校纪委书记,其他问题线索则按程序转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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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原则与时效性
- 移送问题线索需注重规范性和时效性,避免超期或程序不当导致线索失真。
总结 :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需同时满足“问题性质”“证据充分”“事实清晰”三个条件,且需排除一般性工作缺点和无关诉求,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