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或投诉
当对鉴定意见告知书存在异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一、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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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需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若对书面答复仍不满意,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拒绝出庭者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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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后处理
法院将审查异议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列明的情形(如鉴定人资格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若符合则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费用可予退还。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若认为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超范围鉴定、程序违规、收受贿赂等),可向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将调查核实后,可能撤销原鉴定结论或责令其重新鉴定。
三、补充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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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反证据
通过新证据(如原始材料、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或错误,使鉴定结论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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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程序瑕疵
若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检材不完整等),可一并提出,增加重新鉴定的可能性。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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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为收到鉴定意见后10-30天,具体以告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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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若因鉴定机构过错导致需重新鉴定,可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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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帮助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准备证据材料、撰写异议书,并协调与法院、鉴定机构的沟通。
通过以上途径,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