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针对“再次鉴定比初次鉴定要低”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鉴定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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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鉴定与再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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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鉴定 :仅适用于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初次鉴定结论的复核,结论具有最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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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鉴定 :适用于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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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需在收到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时效可能无法受理。
二、处理鉴定结果较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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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再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再申请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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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调解
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且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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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对再鉴定结论仍存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错误。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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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申请再鉴定时需提交新证据(如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否则可能维持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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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
- 再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未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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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和维权可行性,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结果。
四、特殊情况说明
若初次鉴定为工伤认定阶段,且对认定结果不服,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而非直接申请鉴定。此时需先对工伤认定申请本身提出异议。
再次鉴定结果低于初次结论时,应优先接受最终结论,但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