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情鉴定的重新申请次数,需根据鉴定类型和程序进行区分:
一、刑事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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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初次鉴定后,若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申请1次重新鉴定,且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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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初次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问题、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可不受次数限制,但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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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次数限制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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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鉴定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一般需通过诉讼程序提出,但重新鉴定次数同样受上述15日申请期限限制。
三、其他情形(如派出所初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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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限制
派出所作出的伤情鉴定通常只能进行1次,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程序违法、人员资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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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次数限制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确认。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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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伤情鉴定 :一般1次,特殊情形可申请2次(含省级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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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最多2次(市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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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鉴定 :通常1次,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案件类型,结合对鉴定结论的异议点,依法依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