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人出庭的最新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出庭义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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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必要时,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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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通知情形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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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存在多份矛盾报告且难以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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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可鉴定条件、依据或论证过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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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严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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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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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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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实
出庭时需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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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内容
需对鉴定依据、步骤、方法及可靠程度进行解释,并回答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质询,必要时可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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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争议
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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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方承担(由申请方预付,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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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付费方承担(由败诉方承担)。具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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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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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出庭 :若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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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法院未依法通知或允许鉴定人出庭,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四、最新修订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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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20年修订后新增“出庭作证”章节,明确鉴定人不得以“客观困难”等理由拒绝出庭,且司法鉴定机构需支持其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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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法院应及时组织质证,必要时可要求鉴定人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义务的法律约束,旨在保障当事人质证权与诉讼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