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委托与受理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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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必须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事项直接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检材(如生物样本、非生物样本)和鉴定资料(如病历、影像资料等)。这些材料需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以支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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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并记录材料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需对收到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核对,记录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收到时间等信息,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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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责任
委托人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负有法律责任,若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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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异议机制
若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委托人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供材料。
该条款旨在规范委托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防止因材料问题导致鉴定结论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