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基础上,为使鉴定结论更全面、客观,由原鉴定人或新聘请的鉴定人针对原鉴定中遗漏或未涉及的问题进行再次鉴定的诉讼活动。其核心特点和要点如下:
一、定义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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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补充鉴定是司法机关在原鉴定基础上,针对案件中遗漏的专门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鉴定材料,进行的补充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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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主要为了弥补原鉴定的不足,确保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例如案件复杂需补充专项问题、新证据出现需验证原结论、或原鉴定人回避等情形。
二、与重新鉴定的区别
维度 | 补充鉴定 | 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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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原鉴定的组成部分 | 独立于原鉴定的新委托鉴定 |
主体 | 原鉴定人或新聘请鉴定人 | 必须由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 |
适用情形 | 1. 原鉴定事项遗漏或材料不足; 2. 新证据出现需验证; 3. 原鉴定人回避等 |
1. 原鉴定人无资质或超出范围; 2. 原鉴定程序违法; 3. 需验证原结论可靠性 |
结论效力 | 作为原鉴定结论的补充或修正 | 独立结论,可替代原鉴定结论 |
三、法律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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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明确了补充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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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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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应与原鉴定事项关联,属于原委托鉴定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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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鉴定人进行,或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但需保持鉴定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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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需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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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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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机 :需在诉讼过程中,如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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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对补充鉴定结果仍存疑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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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一般由申请方承担,但具体划分需根据案件性质确定。
补充鉴定通过补充材料或重新评估,旨在提升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司法鉴定程序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