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标准主要依据损伤程度、功能丧失及生活影响综合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功能损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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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缺失或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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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双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全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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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50%以上主要负重区出现严重瘢痕或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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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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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活动度受限,如膝关节活动度小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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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肌力3级或截瘫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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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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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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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肢体完全丧失运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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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损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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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瘢痕或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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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面部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或非同侧肢体、面部严重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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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或植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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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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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或严重心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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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等消化器官部分切除导致严重吸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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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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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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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需长期依赖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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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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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功能障碍
- 重度癫痫、偏瘫肌力3级等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
四、其他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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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划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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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差额原则 :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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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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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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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待遇 :停发伤残津贴,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不足部分由基金补足。
以上标准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评估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