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鉴定标准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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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要求
被鉴定人需具有1年以上的精神疾病病史,且需提供近1年二级及以上精神病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出具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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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通常要求7周岁以上人群进行智力残疾评定,但精神残疾的年龄限制未明确提及。
二、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精神残疾分级操作性评估标准》,通过五项功能评分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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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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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评分中三项或三项以上评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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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从事工作或学习新事物,需长期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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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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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评分中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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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部分生活照料,可简单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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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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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评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评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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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基本自理,可独立完成简单劳动,社交能力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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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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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评分中无2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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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能自理但存在小缺陷(如个人卫生),可从事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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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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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流程 :精神残疾评定通常由专业机构进行,需结合临床检查、心理评估及社会功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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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权益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标准综合了医学评估与社会功能表现,具体评定需由专业精神科医生或司法鉴定机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