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但需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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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情
若一方婚前已患精神病但未告知对方,婚后病情久治不愈,或婚后患病的配偶无法治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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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久治不愈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经长期治疗无效,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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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二、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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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代理问题
若患病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部分丧失辨认能力),需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配偶不能直接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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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重点
法院会审查病情真实性、治疗情况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患病方在婚姻期间突然发病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需结合婚前隐瞒病情、婚后治疗情况综合判断。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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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与监护安排
若涉及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必要时指定监护人并安排生活、医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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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特殊情况
若婚姻登记时一方已患精神病且婚后未治愈,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的,另一方在符合法定情形且经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要求离婚,但需依法处理患者监护、治疗等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