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两个允许”是指以下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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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
医疗机构在薪酬总量上不再受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限制,可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及行业特点自主调整。这一措施旨在体现医疗行业的高风险、高强度、高技术特性,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薪酬与工作绩效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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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医疗机构可将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后按相关规定提取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这一政策强化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导向,激励医务人员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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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薪酬调整将基于医疗服务量、质量、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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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保障 :通过规范奖励绩效工资的比重,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科室及岗位间的收入差距,确保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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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上述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旨在通过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同时防范医疗行业过度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