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行为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在无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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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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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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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医疗秩序
实施条件 :需经医疗机构评估确认上述风险,并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措施实施后,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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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措施对患者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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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使用需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禁止用于其他无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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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实施与治疗无关的外科手术或实验性临床医疗。
患者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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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住院患者可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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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获伦理委员会批准。
该条款旨在平衡患者安全与人格尊严,确保医疗措施的人性化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