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医保定点药店的基本条件需根据具体地区政策调整,但综合多地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基础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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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资质
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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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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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需注册于药店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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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名熟悉医保管理的专(兼)职人员,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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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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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立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制度,设置明显医保用药标识。
- 具备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费用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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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要求
按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建立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支持直接联网结算。
三、经营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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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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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品种需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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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需满足药品储存、冷链管理要求(如冷藏设备、追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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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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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独立经营场所且不兼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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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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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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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规记录
近3年无违反医保协议、药品管理法规或市场监督管理处罚记录。
- 门诊统筹定点后2年内不得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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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规范
仅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禁止开展“购药送券”等促销活动。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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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配合医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定期上传结算数据及进销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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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名下最多可申报3家医保定点药店。
注意 :具体材料清单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