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社保政策的相关信息,社保补缴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补缴对象与条件
-
人员范围
-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西藏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
-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
-
年龄与缴费年限要求
-
补缴需在退休年龄前完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
需累计缴费满15年,且补缴后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二、补缴方式与待遇
-
缴费标准与档次选择
-
补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分为三档:一档601元/月、二档492元/月、三档383元/月。
-
61周岁及以上人员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减免1500元,最高减免1.5万元。
-
-
缴费责任与补贴
-
补缴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若存在漏缴情况需承担相应责任。
-
2009年政策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6个月,期间职工待遇正常,但需提供担保或抵押。
-
三、办理流程与材料
-
申请与审批
-
个人需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表》、身份证、工资发放明细等材料。
-
审批流程通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缴费与待遇领取
-
补缴费用通过银行托收,补缴后次月开始计发养老金。
-
若单位原因漏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办理个案补缴。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时间限制 :部分政策仅允许补缴最近2-3年的社保费用,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地区差异 :如拉萨等地对补缴材料有具体要求(如工资明细表需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政策综合了不同时期的调整,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