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主要管理部门
- 卫生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落实相关保障等职责。
-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 农业部门: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与新农合制度相结合,保障贫困人口健康权益。
管理机构的设立
- 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
-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协作的过程,旨在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