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如下:
一、备案主体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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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主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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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
上述单位需将应急预案报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 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所属单位报省级或市级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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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应急预案公布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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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对应级别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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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 :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需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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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下属单位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单位报省级部门备案,其他单位报市级部门备案。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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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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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工作。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备案需明确单位类型、分级报备要求及特殊行业补充规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