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医保二次报销规定如下:
一、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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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在职/退休人员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新农合)的金额,纳入二次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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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退休职工根据工龄享受不同比例报销:工龄30年以上90%、21-30年85%、15-21年80%、不满15年75%。
二、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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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首次报销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起付线为第一次的50%(即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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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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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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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后1万元部分按85%-93%比例报销(三级医院85%、二级及以下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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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万元部分统一按9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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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可额外享受1万元88%的报销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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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
- 村卫生室60%、乡镇卫生院40%、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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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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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
- 需在次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医疗费用的结算,次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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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与住院报销
- 门诊和住院分别设有起付线,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低于住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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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 具体比例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办理前咨询医保部门。
以上信息综合了医保政策文件及权威平台内容,实际操作中请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