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谈品种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根据药品类型和续约条件有所不同,具体规则如下:
一、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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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纳入超过4年的谈判药品
若药品连续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支付标准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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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纳入常规目录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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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前药监部门批准的非独家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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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目录内谈判药品,连续两个协议周期未调整支付标准或范围的独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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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续约条件
协议到期前(2023年12月31日)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药品可简易续约,不调整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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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性 :药品需为独家谈判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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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出控制 :过去两年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预算支出的两倍,且未来两年基金支出增幅合理(如价格偏高、实际支付标准低于标准、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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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稳定 :未发生重大市场变化(如同类药品通过医保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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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适配性 :连续纳入目录4年及以内的品种,其基金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的比值A≥1.7时,支付标准下调25%。
三、重新谈判条件
若药品未满足续约条件,则需进入重新谈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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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医保目录 :协议期内未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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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续约标准 :未满足简易续约条件或连续两年未调整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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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谈判流程 :需通过专家评审和价格谈判,重新确定是否符合医保用药管理要求。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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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到期风险 :若药品涉及专利,需注意专利到期后是否续期,逾期未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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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调整机制 :支付标准调整与基金实际支出挂钩,年均实际支出超40亿且比值A>1.7时,降幅达25%。
以上规则综合了医保政策对药品价格、市场影响及基金负担的平衡,旨在优化医保药品目录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