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其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如下:
一、报销资格与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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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
建档立卡户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新农合或城居保),且需符合当地医保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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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前提
仅参保并缴费成功后,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报销比例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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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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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医院 :报销比例提高至80%(原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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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报销比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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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报销比例70%(县级中医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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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差异 :如广西南宁上林县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自付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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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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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可报销70%-90%(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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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门诊报销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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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特病门诊报销80%-90%(如重性精神病、中末期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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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 :通过认定后,门诊费用可大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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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户通常可叠加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可达90%)和医疗救助,实现“120”医疗保障。医疗救助需符合当地收入标准。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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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需等待3个月固定待遇期,期间医疗费用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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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
需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比例报销。
四、地区政策差异
不同省份对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存在差异,建议参保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如医保局官网或12333热线)获取最新政策。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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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将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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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住院报销比例达88.96%,门诊慢特病门诊报销80%。
建档立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通过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多重渠道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比例和政策需结合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