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最新政策,农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部门需根据实施地区和管理阶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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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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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改革的地区 :自2016年国家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后,农村医保已全面纳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卫计委) 的统筹管理范围,具体由各地医保局或医保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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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改革的地区 :部分省份仍由原卫生局下属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理,但这种情况已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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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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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及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费用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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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则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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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
建议 :若需确认具体管理部门,可咨询当地医保局或通过政府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