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个人无需缴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代缴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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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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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要求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用,并确保其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代缴范围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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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内容 :包括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通常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率6.4%,个人缴费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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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自办理失业登记当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报销门诊、住院等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保障同样适用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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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失业保险基金按月代缴医保,与失业保险金发放同步进行,个人无需手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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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2年,在此期间医保持续享受。领取期满后,若未重新就业,需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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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若重新就业,可将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由单位续缴;若未就业,可选择灵活就业参保。
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可能对缴费基数、比例等具体执行有细微差异,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如徐州市、合肥市等)确认。
失业期间医保由政府代缴,个人无需缴费,且待遇与在职职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