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一、计发基数确定方式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公式为: $$\text{计发基数}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顺产98天,则生育津贴为: $$9000 \div 30 \times 98 = 29400 \text{元}$$
-
最低/最高限额
-
下限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上限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
二、计发天数标准
-
正常生育 :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113天
-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产情况 :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1.7个月
-
7个月以上早产:按顺产标准(98天)
-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 :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或高于300%,则按实际值调整
-
津贴用途 :
生育津贴可用于购买婴儿车、安全座椅等育儿用品,具体用途由政策规定
以上标准综合了各地政策规定,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