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产生育津贴的申领次数,综合国家政策及各地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领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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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的申领次数 无统一限制 ,但存在以下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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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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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职工 仅能申领一次 (即一生仅享受一次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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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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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明确指出流产津贴 最多只能享受一次 ,且2年前的稽留流产无法再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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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普遍遵循全国统一原则,即一生仅限一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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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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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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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覆盖妊娠12周前终止妊娠(如稽留流产)及正常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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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需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在其他地区申领过生育津贴。
三、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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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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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标准 :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致(如妊娠12-16周30天、16-28周42天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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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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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待遇的关系 :生育津贴与产假待遇并行,不叠加享受。
流产生育津贴通常只能申领一次 ,且具体政策需结合当地规定执行。若已申领过,后续流产将无法再次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