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即“三条控制线”)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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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核心区域,原则上禁止任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等必要活动及基础设施修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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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区限制开发
核心保护区外的缓冲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但允许符合法律法规的有限人为活动,如生态监测、防灾减灾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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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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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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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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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后需通过补充耕地等措施确保数量和质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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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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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城镇功能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城镇建设为主,严格限制农业和生态空间开发,引导集约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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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约束机制
旗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建立精细化分区管控体系,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四、综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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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三条控制线的划定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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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考核
建立生态环境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监管,将管控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五、政策依据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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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核心,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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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通过三条控制线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新疆建设。
以上规定体现了“保护优先、多规合一、系统治理”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和监管强化,确保生态功能与经济发展协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