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征收津贴的调整,综合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主要信息如下:
一、津贴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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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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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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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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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每人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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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贴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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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标准 :县级及以下60元,市级30元,省级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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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调整 :部分地区(如河南省)曾将县级标准提高至80元,但需注意这些调整可能已过时。
三、发放与停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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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按月计算发放,与出勤天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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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条件 :调离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停发津贴。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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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负担 :国家税务部门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税务部门津贴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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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所有调整均依据《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38号)执行。
五、当前查询建议
若需了解最新调整情况,建议通过以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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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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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省级财政厅或税务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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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通知 。
(注:部分早期文件(如1994年通知)仍具参考价值,但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