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合作医疗报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筹资标准及基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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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筹资标准
2023年调整为400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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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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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补助204元(省级174.4元,州/县不低于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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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个人缴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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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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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基金 :人均65元(含家庭账户40元、门诊统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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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统筹基金 :人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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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 :人均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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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 :人均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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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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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目录
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费用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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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报销范围
- 工伤保险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项目、境外就医等费用。
三、报销比例与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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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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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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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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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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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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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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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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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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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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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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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一级医院):85%(200元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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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二级医院):70%(500元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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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三级医院):55%(700元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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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级医院):50%(1000元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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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封顶线 :每年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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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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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实行异地就医垫付直报制度,需提供转诊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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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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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年人:三级医院10万元内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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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18万元内报销55%(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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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使用
- 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自付部分,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
五、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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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出院时在定点医院核报,提供《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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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在基层医疗机构直接记账,超家庭账户金额自付。
以上规定综合了2012年至今的政策调整,具体执行以青海省医疗保障部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