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时,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澄清:
一、启动澄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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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说明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报价低于成本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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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材料
投标人需提供成本计算依据、技术创新说明、效率提升措施、类似项目业绩等材料,以支持报价合理性。
二、评标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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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
评标委员会结合市场价、社会平均成本及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判断报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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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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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人无法合理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足,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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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明合理且材料充分,可接受其澄清并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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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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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说明文件需在开标后半小时内提交,线上开标系统通常在时间截止后锁定提交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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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文件内容
需明确低报价原因,并将报价分解为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明细,展示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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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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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若协商小组认为报价可能影响履约,可要求供应商作出履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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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总价需与投标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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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续行动
若评标后仍存在争议,投标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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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向招标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提供投标文件、市场行情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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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与招标方协商调整报价或合同条款。
通过以上步骤,可规范低价投标行为,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