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北槽深水航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适用范围 :
- 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的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 航道定义 :
- 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总长约43海里。
- 主管机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 富余水深 :
-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 最大吃水 :
- 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应考虑航路前方其他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 吃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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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水小于8米的上行船舶在管制时间段(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应尽量从南槽上行,避免进入北槽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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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水大于6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下行。
- 航道维护水深 :
- 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 航行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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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必须提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按照编排顺序,与前船保持约1海里的尾随距离,逐渐进入长江口灯船与深水航道中轴线右侧的进口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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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应注意流压的影响,经常测定船位变化,确保船舶行驶在右侧进口航道上。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